关于编报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规划项目储备方案及2013年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
各市及扩权强县发展改革委、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及中国残联计财部《关于编报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规划项目储备方案及2013年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转发,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家通知精神,做好此次项目建议方案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遴选程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要充分结合前期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十二五”期间预计可实施的项目,均可填入储备项目建议方案表,特别是2013年度所提项目必须是当年前期准备工作完善,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能确保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申报方式。申报项目必须由发改部门和残联部门共同协商排序,申报的2张表格必须同时盖有发改部门及残联部门的公章;此次申报的项目必须提出详细的运行方案和项目说明。
三、工作时间要求。请于3月27日前将建议方案(含建议方案表和imo文件等)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形式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和省残联计财部。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件地址:
山西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
李俊宇,0351-3119312,shehuichu@163.com
山西省残联计财部:
杨文举,0351-4034868,sxcljcb@163.com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中国残联计财部关于编报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项目
储备方案及2013年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 山西省残联计财部
2013年3月22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中国残联计财部
关于编报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储备
方案及2013年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2]4066号,以下简称《规划》),2013年国家继续安排中央投资支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现将编报规划项目储备方案及2013年项目建议方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遴选要求
(一)请依据《规划》及《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指导意见(2011年本,试行)》相关要求,编报“十二五”期间拟建设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储备项目建议方案。其中,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和地市级康复项目均可纳入储备项目建议方案;县级托养设施储备项目各地可申报4-5个,残疾人口较多的省份可增加申报1-2个。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前期工作情况,对储备项目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二)请按照相关要求,编报2013年项目建设方案,申请2013年年度投资的项目,要按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要求,完善前期准备工作。其他储备项目暂不要求提供可研批复文件。中央将依据各地残疾人数量、服务设施现状及储备项目情况等因素,统筹安排2013年中央补助投资。
(三)为保障中央投资项目的可持续运行,申报项目都需提出运行方案,包括明确地方财政保障设施运行的补助经费来源、拟给予的扶持政策等,做到与建设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审核、同步检查。同时,鼓励发挥各类医疗机构和福利机构以及其他专业化的社会组织作用,通过合作运营、技术支持和输出管理团队等方式参与康复、托养设施建设运行。
(四)原则上,对建设规模超过《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指导意见(2011年本,试行)》相关标准的项目,超出部分中央投资一律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中央投资补助建设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项目,原则上,暂分别按平均每平方米2000元和1500元测算工程造价。
(二)原则上,在满足《规划》确定的补助比例要求础上,对省级残疾人康复设施中央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对地市级康复设施和县级托养设施,西部地区及中东部享受西部政策地区中央补助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和240万元,中部其他地区不超过800万元和180万元,东部地区不超过400万元和100万元。对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中央补助额度。
(三)根据各地中央投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规划建设特点,在资金安排上实现有奖有惩,督促提高投资计划管理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规划》要求,共同遴选项目,提出规划储备项目方案及2013年建议方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残联。其中,申请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可研批复等前期工作。
(二)强化保障措施。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残联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规划项目储备情况,提出落实配套资金、完善运行保障等相关建议,负责具体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在正式上报规划建设项目建议方案时做出相应承诺。
附件:1.2013年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2.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规划储备项目建议方案表
来源:省残联计财部